上海产假工资是如何计算的

解析:
关于上海地区女性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之发放方式:
倘若该女性员工所属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,此时,社保机构将依据单位于上一年度全体员工每月平均薪酬水平,向其支付生育津贴;
若此情形下单位未能完成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事项,那么就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期之前的固定工资标准,对其进行薪资发放。
法律依据: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
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
难产的,应增加产假15天;
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可增加产假15天。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
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第八条
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
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,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
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